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沈阳管道泵修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沈阳管道泵修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评价沈阳药店医生为顾客做心肺复苏,却因压断肋骨而遭起诉?
张铁蛋在高速公路上出了车祸,,在送往医院的救护车上心脏骤停,心肺复苏刻不容缓。随车医生发现他多根肋骨已可触摸到断端,胸外心肺复苏是禁忌。死神似乎在边上已经磨起了镰刀,在嘲笑着人类的黔驴技穷。就在这时,随车护士拿出了一个双侧带手柄的椭圆形仪器,急救医生解开张铁蛋的衣服,将仪器紧贴其腹部开始反复上提下压,若干循环后张铁蛋恢复自主心跳。
医务人员把张铁蛋从死神手里夺回来的武器也是一种心肺复苏法(CPR),只是它有别于我们常见的胸外按压+人工呼吸。首先我们看看指南推荐的胸外按压心肺复苏的要求: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到高质量心肺复苏的两个关键点:1、按压深度至少达到125px,2、给予患者足够的通气(30次按压后2次人工呼吸)。这两点看似简单,实际操作时真需要用上吃奶的劲。手札君上本科时参加过一次临床技能操作比赛,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给模拟人做心肺复苏,比拼高质量不间断做心肺复苏持续的时间。模拟人体内有感应器,按压深度及吹气力度不达标都会报警(机器会持续吆喝:患者已死亡、患者已死亡…)。最后得第一名的同学也不过才5分钟出头。当然,在急救室,医务人员都是轮流进行,但即使这样,抢救完一个心跳骤停的患者也像跑了个半马。
在抢救过程中对患者的二次伤害也是不容忽视的。据统计,有约1/3的被救者发生不同程度的肋骨骨折。今年9月沈阳一家药店内一名女子在买药时昏倒心跳骤停,药店的医生为其做心肺复苏,在长达十多分钟的胸外按压后该名女子恢复意识,但其十二根肋骨被按断,随后该女子将施救的医生告上法庭。这种让人寒心的纠纷并非偶然。
即使患者充分理解配合,仍然有一些情况是胸外按压的禁忌。譬如合并有胸部外伤肋骨骨折的心脏骤停患者,如果此时强行按压胸部,则会加重骨折、导致骨折断端伤及肺脏和胸膜。
如果把胸外按压心肺复苏比作一根救命稻草的话,那么腹部提压心肺复苏就是另外一根救命稻草。
我国急救专家王立祥提出了腹部提压的肺泵机制:在对腹部按压时,腹腔压力升高,促使膈肌上移,导致胸腔容积减小,胸腔负压减少,肺脏受压回缩使肺泡内气体排出,患者完成呼气动作,提拉腹部时腹腔压力下降,促使膈肌下移,导致胸腔容积增大,胸腔内负压增大,肺脏膨胀使空气进入肺泡,患者完成吸气动作。同时,在腹部提压时,借助Babbs教授提出的腹泵机制:即腹部加压时腹腔内压力升高,压迫肝脏促使肝脏内血液迅速排空,使肝静脉血流汇入下腔静脉,血压提升,腹部提拉时腹腔内压力减少,腹腔大静脉开放,下肢血液回流,适当的腹部压力可以产生约6L/min的心输出量。
腹部提压心肺复苏对比常规胸外按压的优势:
1、 适用于胸廓畸形、胸部骨折的心跳骤停患者
2、 在对腹部上提下压过程中即完成了循环和通气双重目的,且全程循环不停顿(常规单人胸外按压30次后需要完成2次人工呼吸,此时血液循环中断)
当然,腹部提压心肺复苏也不是万金油,在以下情况中是禁用的:
膈肌破裂、腹腔脏器出血、腹主动脉瘤、腹腔巨大肿物等
又双叒是一起颇有争议的热点事件--该不该救?该怎么救?救人不被领情甚至被告怎么办?
我们也无法给出标准答案,因为人世复杂,同样一件事,千人有千种看法。联想到此前的急救医生救危急病人剪掉其裤子被索赔千元,记者个人认为,被救者这种心态是有问题的。
在这件事里,当事的医生一定觉得很委屈:病人突发疾病晕倒,我明明好心救人,现在反而被索赔,这不是好人没好报吗?但是索赔的病人似乎也理直气壮,自己是在你的药店晕倒的,而且晕倒的原因可能是吃了你给的一粒药,而在你给我做心肺复苏时,还压断了我12根肋骨,不找你索赔找谁?事情如何了结,我们相信终会有一个结果,法院也会依法做出判决。
这件事给我们大家一个警示,即救人真是技术活,而且还需是善良的对象,才会有圆满的结果。
记者特意请教了一位急救医生,对方表示,对于有些心脏已经停止跳动的患者,按压胸外急救的确会造成二次伤害的危险,比如肋骨断裂甚至断骨插进内脏。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还需不需要做必须继续做心肺复苏术,某种意义上看,于医生是职业天性,于普通人是道义。但这位医生认为,因为没有什么是比心脏停了更糟糕的事情,救人性命会无视二次伤害的风险。
记者的个人观点认为,不管是医护人员还是普通老百姓,只要在救人的过程中没有主观恶意,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好心施救,即便事后被救者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施救者也应该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
(护士跪在快速推往抢救室的病床上,对危急的病人实施心肺复苏)
所以,以后当我们自己在救人时发生类似的事情,如果良心无愧,却又遭被救人索赔,我们一定要站出来维权自己身名,不怕复杂,甚至可以不要赔偿,但一定要对方家庭在公众媒体上致歉,以惩恶人。同意的点赞。
沈阳齐大妈与孙先生的一起“医患纠纷”,除了需要从医疗实践角度来看,可能还需要从法律角度来进行考虑。下面,我们来聊一下这个案例的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孙先生当晚的值班与救助,到底算不算在行医。之所以要考虑这个问题,是因为无论是境外的“好人法”,还是我国的《民法总则》的184条,鼓励的都是“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如果齐大妈前来药店“寻医问药”,孙先生的开药和救治行为,被认定为持照行医的医疗行为,那么后续的紧急救助,显然不再是“自愿实施”,而是他的职务行为。因而,不再能适用《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好人法”条款予以抗辩。
第二个要点是,孙先生是否给齐大妈服用了药物。从医学的角度看,硝酸甘油是冠心病心绞痛常用药物,同时也是降压药物。使用硝酸甘油时,最好是卧位使用,在站立位时容易诱发体位性低血压甚至晕厥。这个细节对于判断孙先生的法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是“自愿的救助行为”——而一旦齐大妈是因为孙先生的行为,而处于危机苦难之中,那么后面的救助行为,就不再是“自愿行为”——因为,危害因他而起,他有义务进行拯救,并不因为《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豁免。
总之,光有善心和医术,可能也不能完全确保不卷入纠纷之中。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或许将会在某个你不愿意遇到的时刻,帮助你躲开麻烦,走出难关。
很简单的逻辑,医生救了,因为压断肋骨被起诉,医生不救,因为不作为而被起诉!坏就坏在他学了医,倒霉倒霉在那女生倒在那个药店!至于为什么会压断肋骨,有可能这位医生临床实践少,毕竟是药店医生!也有可能是因为这女的体弱,骨质疏松,经不起按压!没有人因为医生的挺身而出给予鼓励,反而因为按压的并发症起诉人家!医患关系至此,谁之过也?
这个事昨天我已看过,当时想说什么,但总觉得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只好作罢。今晨获邀回答,就简单谈一下。
我有红色情结,喜欢看战争片,战争年代能配上卫生员的部队很少,卫生员既是护士要包扎抢救伤口止血退热,又是医生要做手术取出子弹,还要拿起枪战斗。但有很多伤员获救,没有谁觉得卫生员不是医生,即使伤员牺牲了,更不会有谁责难卫生员。因为医护人员要履行救死扶伤的责任。
发生在药店里的事,我觉得乡医应该出手相救,理由有三:
一是,乡医也是医生,他有救死扶伤的责任。即使他的医术医技水平不高,只要是没有袖手旁观,就应为他点赞,何况人被救过来了,或者说,即使他在病人死亡之前,就开始让病人服药,进行了心肺复苏。病人没有死亡,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病人就不该责难乡医,更不可以肋骨骨折发难、索赔。
二是,在黄金抢救时间里,当事乡医根本没有太多的时间去考虑在紧急状况下,服用什么药更有效,或该不该服用什么药。我们应给予理解。火灾、车祸、地震的紧急救援,都可能造成二次创伤,我们可以因为可能造成的二次创伤而不救吗?
三是,病人固然可以向药店追责,毕竞是服用了药店的药,在药店的心肺复苏中产生的骨折,这样的结果,只会导致更多的施救者寒心,让社会缺少关怀和善行,让更多的生命原夲可以获救时,因无人出手而死亡。
四是,以后谁还愿意做医生?谁还愿意学雷锋?去你的店买药,病人死了,你要担责。假如你不卖给人家药,病人因病情延误死了,你要受谴责。假如你的药,导致病人出了问题,你要担责。你的药即使没有任何问题,病人说是吃了你的药而出的问题,为了息事宁人,你照样要赔偿。你不救要担责,救活了要担责,没救活更要担责。只要是走进了你的门,哪怕是没有任何消费,没有诊疗,只要是病人出了问题,你还要担责。即使病人没有进你的门,但凡倒在你的门口,你没有报警,也要受谴责。这个社会得了什么病?这些索求赔偿的人得了什么病?那些貌似正义,拿各种理由来佐证乡医的人,得了什么病?
社会属要公平、正义,需要宽容、宽恕,需要道德、仁心,更需要医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沈阳管道泵修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沈阳管道泵修理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