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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老师工作中,真正需要的不是“惩戒权”,是体罚学生后的绝对“免责权”!咋看?
编者按:广东省已经出台教师在正常教学中可以使用合法的“惩戒权”的文件。教育部也出台《意见》将会明确赋予教师的惩戒权以及惩戒的规则,让教师们在形式合法正当的“惩戒权”过程中有法可依。
但是,很多一线教师还是很有有自知自明,他们一致表示:“给我惩戒权,我也不会用”。大多数教师已经决定当个“佛系教师”。“佛系教师”是进来教育界十分流行的词,意味着教师们将要以一种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教书育人的工作。
这么做难道不会违背师德吗?这是很多网友十分反感的做法。但是,有什么办法?教师们没有一个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工作和生命安全不被侵犯。《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确实已经很多,但是法律中规定的是教师的义务,权利却无法保障,也就没人在教师出事后为教师说一句公道话,反之,则是学校连夜的处分,教育局马不停蹄的追加处分,令人心寒。
所以,确实是现在的教师需要的不是惩戒权,而是惩戒之后如何能保障教师合法惩戒权益的制度,也可以说是“免责权”。为什么教育部已经发文给教师惩戒权,为何教师们还是对惩罚学生的行为畏首畏尾,如履薄冰?原因大概如下:
1、惩罚、变相体罚、体罚界限模糊不清,教师惩戒时很难掌握程度。
2、即使《意见》细化了惩戒规则,教师在执行时也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
3、《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效力比《意见》大,处理起来麻烦。
4、大多数教师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教学,以明哲保身。
5、不确定学生家长会对教师惩戒学生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是惩戒权还是惩戒后的免责权,教师都左右为难,不知如何取舍才好。社会大环境,法律制度,教育管理制度等不完善之前,单单靠教师执行惩戒权还是不行,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专门建立在每一个学校建立一个惩戒机构专门来执行,惩戒机构人员由学校领导组成,这样更能体现惩戒的威信。
这种惩戒就是体罚,我赞成!
对于对一些说不听劝不了,不管还影响别的学生,老师怎么办?不惩戒体罚也可以,唯一的办法,那就是开除~
他父母溺爱孩子,就让他父母把孩子留家自已管!!!!!!
五莲二中杨守梅老师事件,铜陵周安员老师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老师该不该有“惩戒权”的争论。
近段时间以来,对于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的争论再次热门起来。事情缘起两个教育事件:其一是五莲二中杨守梅老师因为用课本抽打了两个逃课的学生而被处于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责令学校解聘,列入信用黑名单等严厉处罚。任何一个负责任的老师,对于学生逃课都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恨铁不成钢,动了手,固然不对,但是不至于如此一棍子打死。
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五莲县政府终于更正了五莲教体局错误的做法,给了万千老师一个交代。但是此事引发的讨论却没有停息,正面教育,赏识教育真的能解决当前教育的所有问题吗?在苦口婆心没有效果的情况下,老师为何不能采用一些“惩戒”措施呢?
近期引发教师教育权利争论的还有一个事件,铜陵周安员老师因为采用了肢体接触制止学生打架,结果被家长层层上告,最后无奈赔偿930元检查费,气愤难消的周老师最后选择投河,用这样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教育权利。
什么样的惩戒才是适度的,被允许的?是不是只要老师对学生实施了惩戒,家长去上访,老师都必须面临处罚?如果是,那老师的教育风险太大了,尤其是一个负责任的老师。管就意味着风险,不管又师德难安。
“惩戒”和体罚不是一回事,教育不能没有惩戒,但是可以不体罚。
很多人一说到“惩戒”,就必然联系到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惩戒”和“体罚”是两回事,体罚主要是指对学生身体上的惩罚,如打手心,打屁股,扇耳光等等。而惩戒则更多的是通过其他非肢体接触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处。比如取消游戏和参加活动的权利,罚劳动,延长学习时间,增加练习量等等。
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自觉性比较差,在正面教育效果不明显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惩戒手段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让一个活蹦乱跳,在家里无拘无束的孩子遵守学校的各种制度,仅仅靠表扬能行吗?对他们为何不能采用剥夺游戏,活动的权利,延长学习时间,罚劳动,跑步等方式进行惩戒呢?让他们知道学校有学校的规矩不是什么坏事!
很多国家对老师适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持积极的态度。比如新加坡,老师可以在有监督的情况下,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用戒尺打屁股(最多六下),还有日本,美国等国家,都规定老师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适当的肢体接触的手段对学生进行惩处。当然,规定得很细,在各种情况下使用何种手段都有一个执行细则。
总结语:没有哪个老师愿意去惩戒,体罚学生。我常常对我的学生说:“惩罚你们我并不快乐,想反的我很害怕,很担心,因为我怕出问题,怕被告。但是当你们屡教不改的时候,我别无选择,只能举起戒尺。”老师不想要惩戒权,也不想免责,但是职业道德告诉我们,不能放弃对孩子的惩戒,不能面对他们的错误听之任之。
教师需要惩戒权,并且这个惩戒权也一直在教师的手里。但需要体罚学生后绝对的“免责权”,我认为这个有点过分了。
一
教师需要惩戒权,并且这个权利一直在教师的手中。这个惩戒权的拥有,是教育行业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学校教育的形式决定了教育的前提是管理,有管理就有要求,有要求就有对违反要求者的惩戒与督促。所以,惩戒权是教育赋予教育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教育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
三
至于要求体罚学生后绝对的“免责权”,更是无稽之谈,是一种无知,它不但违背了教育的精神,还有可能会触犯法律。
所以,教师要求“惩戒权”没错,但你必须明白惩戒权的意义,明白惩戒与体罚的不同,切勿在人民群众都过度关注某些教育现象的当下,发表不缜密言论,混淆视听,误导大众对教育的理性认识。
认老师要有惩戒权,又要体罚了学生的免责权。
其是不管是惩戒权与免责权就是老师想惩戒了学生,体罚了学生,不被学生家长追责的尚方宝剑。
但是万事都有万一,教师队伍里也许那个万一脾气坏的就混进来了,对个别学生非打即骂,象前阵报道那种老师,引导大部份同学欺辱某一同学,幸亏同学妈出主意录了音,把老师告了。
试想这样的老师虽是极个别,但他的做法是给老师队伍抹黑,如果他得到了免责权,对学生的体罚可能更加变本加利。
总之,老师要把自已的位置放正,教书育人,把工作,学生,家长的关系搞清楚,要有一颗善良,冷更的心,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儿女来教,以心换心,对顽皮,捣蛋的孩子多找家长勾通,就算用戒尺惩戒了学生,也得告知其家长说清惩戒的原因,尽量把思想工作做好。
这样做家长也会大力支持,老师的工作也会轻松些。
这肯定不行啊,如果你在教育教学过程当中,滥用了惩戒权造成的严重后果,难道你需要免责吗?那你造成的后果谁来承担学校还是家长,还是教育部门?
如果以你这样的问法体罚学生以后要决定的免责权,就说明你已经是有具有责任了。这不是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开脱嘛?做错了还不想担责。那我们为什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惩戒,就是因为孩子在某些方面出现问题,那么他就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痛苦,是一样的道理。我们不能就说孩子不是需要惩戒,而是需要犯错后的免惩戒权。
所以不管咋说,你如果对学生进行了体罚或者过度的惩戒,那么你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是家长过学校追不追究,你都必须要做自我反省。
想想我们只要是合理的惩戒或者体罚,大多数的家长是很支持的,也不会找老师的麻烦,也不会要让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是良好的师生关系,家校关系。因为我们的目标和家长是一致的,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这种关系就不存在所谓的免责权。!
真正有责任的,有可能你实施了体罚和过度体罚,对孩子造成伤害,我们平时不是也在强调因材施教吗?那你在接受一个班级的时候,你应该对一个孩子有所了解或者家庭,父母对孩子的溺爱程度,从管理上来说,你在实施惩戒或者体罚也应该因材施教,能够扬起鞭子,重重放下的,你可以重重放下,有一种不能的,你只能把鞭子举起来,而是轻轻的放下,起个警示作用。用一个不好听的词就是“欺软怕硬”,你必须做到。
我的建议我们老师不需要什么惩戒权,而应该由学校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针对问题学生进行惩戒,相当于学校法庭,完全可以在学校设置这样的机构,让学生能够真实的体验到学校不是游乐场,它和社会是一样的,有一定规则,错了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一定的痛苦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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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老人,无数 的儿女都不是因为亲情来关爱,而是做出来给别人看的!甚至是被道德舆论逼着去做样子来爱父母的…
谢谢邀请!看了为这儿子点赞!可见他是用心在感恩孝敬父亲!而不是像当下很多子女为自己私利去做面子功夫!但也足见父亲平时对子女教育的成功,你有伟大正确无私的父爱,收获得也该是孩子的成功和孩子赤诚的反哺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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